| 索引号 | 530400201767668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12-07 |
玉溪市颁布城乡低保实施办法 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制度
经过前期的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讨论、省政府审查、备案等相关程序,2017年11月29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55号公告颁布了《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实施办法》,这是继1998年、2006年分别下发的《玉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后全市首次将城乡低保政策融入一体,加快城乡统筹步伐,实现低保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199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玉溪市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近20年的健全完善,全市城乡低保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城镇低保标准也由199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目前的506元,增幅290%;农村低保标准由2006年的年人均720元提高至目前的3420元,增幅375%。“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支出保障金1.33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支出2.6亿元。截至2017年10月,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51035户67312人,1至10月发放保障资金2亿元,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占城镇、农村人口的比例分别为4.21%、2.98%。
随着低保制度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制度关注度较高,为此,我们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玉溪市城乡低保实施办法》共有八章34条,对低保家庭成员范围作了界定,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规定,将低保申请审核转移至乡镇一级,增加了经济状况核查、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等内容。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实现低保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当前全市民政系统打赢脱贫攻坚战,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民政工作效能,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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