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11784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
玉溪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适应科技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市科技局对《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及相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央、省陆续出台了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市科技局2004年10月22日印发实施的《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玉科发〔2004〕38号)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科技项目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评估、监管、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在“放管服”的基础上,大力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有必要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做好“两个衔接”。
一是与科技体制改革方向相衔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尊重科研规律,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二是与国家政策文件相衔接。将国家关于提升科研绩效、加强科研诚信、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政策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三、修订依据
云南省关于《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玉溪市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四、重点修订内容说明及解读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85%左右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项目管理中各方责任
增加了项目管理中的六类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基本职责,便于项目管理过程中各司其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明确了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市科技厅备案,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规定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仍然需要由市科技局分管业务科室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党组会)审定,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第十八条)。
三是进一步明确,对财政资助资金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受委托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第二十九条)。
(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增加了“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四)补充完善项目形成机制
补充了后补项目有关定义及规定,并增加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形成机制(第十二条)。
(五)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项目评价,对项目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及管理
一是补充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关于对研发投入设置专账进行明细核算以及规范使用经费的有关职责(第七条)。
二是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条件,进一步强化科研单位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三是补充规定在签订合同及项目验收时应提交承诺书(第二十一条)。
四是增加了专家评审相关条款,并明确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和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第十六条)。
五是明确市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四十条)。
七是进一步明确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的,视情况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四十四条)。
八是新增了对专业机构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人员的监督与处置条款(第四十五到四十七条)。
(六)对项目终止和验收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完善
一是对客观原图和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不同处理方式进一步细化,并新增加了违反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而终止项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是将验收方式修改为“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进一步体现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第三十一条)。
三是补充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四是为体现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的科技体制改革精神,项目验收结果新增加“结题”处理方式(第三十三条),但明确对结题的项目数进行记录,结题项目数累计数占承担单位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比例超过10%以上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信用级别(第四十三条)。
五是在项目终止处理方式上,对收回经费处理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处理原则,补充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原渠道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的程序性规定(第四十一条)。
六是针对验收不通过收回经费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或资金筹措比例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七)其他修改
一是为积极响应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进一步放宽了申报单位范围,规定“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第十四条)。
二是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了补充要求,明确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三是增加了关于专家评审的条款。明确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第十六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上局党组会审定(第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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