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3267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04 |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外办综合科是我办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全办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办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本办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本办信息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本办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办综合科负责本办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信息;
(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办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义务人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本办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我办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三)事关全办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八)职能、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以及领导成员履历、工作分工;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十一)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二)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办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我办应当依据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十三条 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门户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应当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
第十七条 本办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以及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更新时间和更新周期等内容。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由综合科按照职责汇总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二)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办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但暂缓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获取本办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综合科做好相应台账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时间。
权利人申请提供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本办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的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办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认为本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办无权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更正的其他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接受市信息公开办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办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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