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1691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4-19 |
玉溪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5年12月修订)
玉溪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市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和引导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和共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决定在市内开展全行业市级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优质工程奖”(以下称市优工程奖)是我市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市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评选工作由玉溪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市优工程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一流水平。
第四条 “市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市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申报推荐“市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技改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
一、工业建设项目: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或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二、交通工程
1.里程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里程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里程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4.单座桥长在100米以上或单跨在2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5.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交通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
1.6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600座以上的影剧院;
4.80间标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等公建工程;
6.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桥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道路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8.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9.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10.日供水在5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1.日处理污水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2.长度在4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3.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工程:库容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第六条民族风情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学校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有一定影响,虽规模略小,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我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工程;
2.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企业在市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3.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工程;
4.有质量隐患或主申报单位合同范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优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招投标、消防、审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文件要求。
3.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完成各项报批手续;
4.工程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技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指标达到玉溪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5.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已经通过备案。参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应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综合性竣工验收并满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归档资料,其它工程还需按其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甩项未完工程)并经过半年以上使用的,没有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7.住宅工程除应符合本条1—4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评定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
(4)应具备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并提供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第九条 申报“市优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市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申报市优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合同金额占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同样达到玉溪市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需是完成该工程主要工作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玉溪市优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或外地的企业承建工程,符合《评选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均可申报玉溪市优工程奖;
2.申报“市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专业施工单位需单独撰写汇报材料,表明其业绩,参建单位的汇报材料由主申报单位汇总装订,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需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玉溪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单列一份);
(3)工程项目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一份;
(4)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材料(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或优秀设计材料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份;
(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一份;
(8)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理评估报告一份;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10)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1)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12)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20张;
(13)承诺书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终身制承诺书仅针对申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项目)。
2.要求:
(1)必须使用玉溪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玉溪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证明。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玉溪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被查工程所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派一人配合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1.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
2.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资料,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4.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在审阅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时,按照有关规定,应检查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市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是由有关单位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复查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得玉溪市优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获奖工程得票需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评选玉溪市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玉溪市优质工程一等奖:
(1)具有接近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的省内一流工程;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效果显著;
(3)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印章、文件、复印件、照片清晰;
(5)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
2.玉溪市优质工程二等奖:
(1)具有省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果;
(3)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技术资料应完整,文件清晰。
(5)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
3.玉溪市优质工程三等奖:
(1)具有本地区或本系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2)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3)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技术资料应完整。
(5)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荣获玉溪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玉溪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主持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可以被优先评为玉溪市优秀项目经理。在《玉溪日报》、《玉溪建设》等刊物上公告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玉溪市优质工程”荣誉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全市范围组织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中,招标人应优先选择近两年内荣获“玉溪市优质工程奖”及获部、省级荣誉的施工企业为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荣获“玉溪市优质工程奖”及获部、省级荣誉的施工企业优先中标。
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荣获玉溪市优工程一等、二等奖的项目,凡规模条件达到申报省优工程的就相应具有推荐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资格。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参与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市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危及结构安全隐患,市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市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的《玉溪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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