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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2-11 |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玉科发〔2004〕38号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处(室)、所、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 管理 办法 通知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全国备选项目;
(二)组织项目招标、论证、评估、验收和成果登记;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划拨科技经费;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
(六)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第六条 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审批下达五个基本程序。
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 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技术依托;
(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其产品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能力和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请。各县(区)科技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征集、筛选后再向市科技局申报推荐,市直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职能处室根据提交的项目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并反馈申报单位。凡通过初选的项目将作为项目正式申报受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套):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WORD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④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
⑤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⑥计划进度安排;
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⑧经费预算。
(二)项目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协议或合同、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项目查新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合作项目要出具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业务处初审、局长办公会联审、局党组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
业务处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提出项目的立项和备选建议及经费安排意见;局党组会审定主要是在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定。
经局党组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联审,市财政局提出联审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乙方)签订《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如知识产权等情况),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有关的市拨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保障条件等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六条 甲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执行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管理的项目,受托方须定期向市科技局出具“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为市科技局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合同》划拨科技经费等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更改、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以内。期间,甲方将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期间如发现已由他人取得所立项目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批复后组织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乙方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延期验收,经甲方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六)各阶段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专利或其他证明文件、成果查新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涉及项目验收与技术成果评价一并进行的,还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成果请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无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八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确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到位造成的,原则上科技管理部门在以后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还将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2年内,对涉及单位不再推荐申报省级及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效益。同时,对以玉溪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玉溪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3年内取消申报项目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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