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34401 | 文     号 | 玉体联发〔2017〕4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05 |
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体联发〔2017〕4号
各县区住建局、规划局、文旅广体局(文广体局)、市直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现将《玉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玉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体育局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规划局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为推进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完善小区体育健身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体育多元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建设,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生活质量,营造和谐、健康、幸福玉溪的大健康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创造条件,营造健身氛围。充分认识国家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加快城镇居民小区体育设施建设,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
(二)以人为本,推进体育惠民工程。以人民健身为中心,把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完善的体育产业服务体系,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健康的体育产品。推进健康关口前移,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热情,提高生活品质。
(三)注重节约,资源共享。把体育设施配套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部署建设项目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综合利用,注重突显特色,以城镇居民小区、健身休闲特色小镇建设为依托,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以城镇景观、人文景观相统一协调。
三、目标任务
新建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室内、室外体育健身设施。新建城镇居民小区的体育场地设施,按户外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30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m2建设,具备条件的,鼓励多建。
四、建设标准
(一)新建城建居民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及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作如下规定:
1. 一类工程为住户在10000户以上(含100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在18000-28000平方米。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7人制和5人制足球场各1处、1处排球场,2处网球场、3处灯光硬化篮球场、3处门球场,4处羽毛球场,1处轮滑场,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武术、体操、舞蹈等),20张室外乒乓球台、30件以上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2. 二类工程为住户在3000-10000户(含30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在4500-6500平方米。设置60-100米跑道1处,1处硬化篮球场,1处门球场,1处网球场,2处羽毛球场,6张室外乒乓球台,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12件以上的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3. 三类工程为住户在300-3000户(含300户)的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标准为场地使用面积在700-1000平方米。设置1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2张室外乒乓球台,7件以上的室外健身路径器材等。
4.新建小区在300户以下的,体育设施按户外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0.30m2,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0.10m2建设。
5. 体育项目篮球、羽毛球、游泳池、轮滑和滑冰、网球、跑步、步道等单项建设面积指标不低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6. 体育项目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500m2 。
(二)旧城镇居民小区的体育设施配套面积,可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场地面积,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室外及室内建筑体育健身设施。
五、部门职责
(一)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参数,督促开发商按照相关标准建好相应体育设施。项目竣工时,体育部门要参与配套体育设施的交付验收。
(二)规划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布局,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做好新建城镇居民小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土地规划,严格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体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依法调整规划,并重新确定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应将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和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
(四) 住建部门要根据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提出配套建设审查意见,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计划时,明确有关配套体育设施的坐标、用地面积。
(五)房产、税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六、建设管理
(一)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由开发商依法投建。体育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小区要建立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使用告示牌,确保使用安全。
(二)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居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需要消耗水、电、气的,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的户外体育设施应当对小区内的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三)政府要对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优秀的新建住宅小区予以奖励。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理布局。各县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将新建城镇居民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二)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三)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城镇居民小区体育配套设施管理单位要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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