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9365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5-12-16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长效机制这些内容应知尽知

(图片由玉溪市医疗保障局提供)
2024年12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不仅有参保激励政策,还有断保约束政策。
参保激励:连续参保满4年,待遇享受提高
《实施意见》规定,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缴费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出现断保的重新累计连续缴费年数,前期积累的激励额度继续保留。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本人零报销奖励额度清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额度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断保约束:除待遇等待期外,待遇享受将降低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员外,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缴费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对城乡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度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玉溪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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