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03680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9-04-15 |
玉溪今起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明确自4月15日开始,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将全面执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批准发布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执行此标准后,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规定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电机功率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需获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据介绍,为确保相关规定顺利施行,我市4月15日至10月15日对电动车辆实行过渡期登记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辆,车辆所有人可在10月15日前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免费申领过渡号牌、电动车辆标识,完成上牌登记,并根据各自需要,自愿选择安装物联网防盗装置。逾期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安装临时过渡号牌、发放过渡期电动车辆标识此项业务。未登记或未安装临时过渡号牌、领取标识的电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同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辆,已办理过登记或已安装临时过渡号牌、领取标识的,我市设置了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的4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在玉溪市辖区内除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禁止或限制通行外的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将不得上道路行驶。
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后,符合新标准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后,严格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要求录入登记管理系统,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登记上牌。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提升科技智能化运用水平,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管控水平,及时发现、干预、查处电动车辆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两抢一盗”案件的发生;鼓励骑行电动车辆时佩戴头盔;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玉溪日报记者 冯天娇 实习记者 陈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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