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82162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4-28 |
5月起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配套制度《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3月23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后的首份出台保护抚仙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4条,主要规定了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原则,以及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三个沿湖县区和有关部门对于限制畜禽养殖管理的相关职责、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并对家庭零星畜禽养殖和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作了具体的限制标准。
自5月1日起,对于违反《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个人和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管理,确保抚仙湖稳定保持I类水质。(玉溪日报记者 李丹 通讯员 杨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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