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关注 保障群众健康
我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6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通报云南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情况,玉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群众关注,就切实做好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通报,我市没有医疗机构因违规出租、承包科室被查处的情况。在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中,通报的我市12家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合作项目及托管一事,其中,市人民医院与玉溪矿业医院的合作,是2013年9月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盘活矿业医院闲置医疗资源,增加市人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覆盖面而采取的合作,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问题;红塔区妇幼保健院将不能开展的检验项目委托金域医学检验所进行检测,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通海县纳古镇、兴蒙乡卫生院由于医疗水平低、门诊人次少,不能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难以保障卫生院的正常运转,2007年通海县积极探索,根据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的相关精神,委托当地两家有实力、声誉好的医疗机构对该县纳古镇、兴蒙乡卫生院进行了医疗业务托管,有效地解决了当地群众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科为拓展业务,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与玉溪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购置医疗设备,提升了服务能力;红塔区李棋卫生院、研和中心卫生院、大营街中心卫生院、江川区人民医院、江川区中医医院、江川区江城镇中心卫生院6家卫生院的口腔科,因专业人员缺乏,为满足群众需求,采用与拥有合法资质的口腔执业医师合作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市妇幼保健院学习借鉴外地医院的经验做法,合作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导乐陪伴分娩合作项目。
2016年5月,根据国家新的政策规定,省卫计委开展了医疗机构专项整治。针对整治中我市发现的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行动,立即按规定进行了规范整治。截至6月28日,涉及的医疗机构已按规范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下一步,我市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净化医疗服务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医疗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玉溪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