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42118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5-08 |
工商注册住所登记条件放宽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我市同步执行《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放宽工商注册住所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放宽要件,促进投资便利。
新的登记管理办法体现在:首先过去对已经前置审批部门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还需要重新审查。新《办法》要求,对已经前置审批部门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可凭前置审批文件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其次,企业可以“一照多址”。《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这意味着企业多了一种选择。更重要的是意味着“一址可以多照”,这更符合现实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现在只要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再次,《办法》还简化了投资者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手续,只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三选一),投资者视自身方便情况自主选择,既可以找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出具意见,利害关系人通常指左邻右舍楼上楼下的邻居。
以往大量从事经营的业主,由于找不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住所,无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住所登记条件放宽后,为其取得合法经营身份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无照经营行为。 (记者 张志云 莫娅馨)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