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7101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6-06-16 |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发布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群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了解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
(二)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行政执法项目;
(八)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二)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六)县区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七)政府各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重大建设项目(含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十)教育、文化、民政、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十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及减税降费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
(二)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政府信息:
(一)通过政府网站群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对外公开;
(五)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对外公开;
(六)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开;
(七)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有效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政府网站群公开发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须做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
(三)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办理,并规范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示范文本》。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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