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35053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03-20 |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玉政办发[2013]38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7日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按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属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县区属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名录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玉溪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名录》)、《玉溪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名录》(以下简称《造价名录》),供全市统一使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从《招标代理名录》和《造价名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代理名录》、《造价名录》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定期复检制度和不定期追加名录制度。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入名录: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加入名录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招标方式:
(一)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实行竞争性比选;
(三)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开招标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采取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截至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投标人不足5家的,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名录》、《造价名录》中随机抽取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竞争性价格比选按照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规定执行。参加比选的投标人,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名录》、《造价名录》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第十四条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招标的,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先从《招标代理名录》、《造价名录》中随机抽取产生5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响应承诺的,由招标人再次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响应承诺不足3家的,再次从名录中随机抽取补足。
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一轮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再次随机产生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名录》、《造价名录》中的企业在投标时,所提供的资质资格等证件应当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竞争性比选文件》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大纲或造价编制大纲、业绩、信誉、人员的投入、完成时间、服务质量、合理报价等作出要求。
投标人的报价不能低于其成本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参加抽取投标: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转嫁招标代理收费、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
(三)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出让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招标代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公平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或由于招标文件文本内容不当致使招标失败或显失公平的;
(六)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或者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违背职业道德,参与招标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参加抽取投标: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未按照投标承诺投入工程技术人员,或承诺的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到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参加抽取投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人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名录中抽出的潜在投标人一年内两次放弃投标的,6个月内不得参加抽取投标。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造价编制包括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工程造价行为。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组集体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