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14823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04-28 |
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咏梅同志辞去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冯咏梅同志辞去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1年4月27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玉溪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冯咏梅,因担任玉溪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长,本人请求辞去玉溪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的规定,决定接受冯咏梅同志辞去玉溪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