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04673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12-02 |
12月1日起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启动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图((陈晶 张平 记者 徐瑞伟))
玉溪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已于12月1日正式启动。根据规定:今后,在我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车辆能移动的,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为保障事故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交警部门提醒: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警处理:(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2)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3)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用石笔或者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标划“T”型线,并对事故现场拍照。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如下图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1)车辆无号牌的;(2)无驾驶证驾车的;(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精神药品的;(4)一方逃逸的;(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除符合上述两条规定情形外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填写协议书后共同前往“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由驻服点交警开具《事故认定书》。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目前,市交警直属大队已在红塔区玉带路10号玉溪市珊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红塔区腾霄路4号玉溪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地设立“快处快赔”服务点。事故当事人“快处快赔”时,请按以下流程示意图顺序处理: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