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04682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6-25 |
我市将从7月1日起收取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及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3号),现将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按其营业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的经营户,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
(四)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五)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二、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监督电话:0877—2025241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