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04674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6-01 |
关于评选推荐玉溪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5号文件内容)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驻玉军(警)部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拟定于今年6月份召开玉溪市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玉溪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20个,其中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8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成绩突出。
3、重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大团结方面成绩突出。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
5、认真开展对民族地区的扶贫挂钩联系,扶持民族贫困地区成效突出。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利益,在正确处理民族团结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生态玉溪方面成绩突出。
3、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带领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方面成绩突出。
4、加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民族地区做好事、办实事方面成绩突出。
5、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
三、评选要求
1、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开、公正、透明的评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各地各部门对评选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按照各级政府的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要求,在本单位本部门内进行公示。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要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批。
2、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既要注意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促进其他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
3、先进个人的评选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其比例不低于15%;注意评选基层代表,我市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8个世居少数民族必须有代表入选;2009年受国务院和省表彰过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再重复交叉表彰。
4、评选工作在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县区民族工作行政部门负责,并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负责,确保评选质量。市直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评选名额分配,将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简要事迹材料(约1500字)认真填写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上(各一式6份),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市直部门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签章后,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市民宗局法规文教科(联系人:柏顺清、普开福,联系电话:2035446)。同时报送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3000字以内,各一式2份,附软盘)。
附件:玉溪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7日
县区及部门 | 代表总数 | 其 中 | 备 注 | |
集体 | 个人 | |||
红塔区 | 9 | 3 | 6 | 应有彝族、回族、妇女 |
通 海 | 9 | 3 | 6 | 应有回族、蒙古族、妇女 |
江 川 | 6 | 2 | 4 | 应有彝族、妇女 |
澄 江 | 6 | 2 | 4 | 应有回族、妇女 |
华 宁 | 9 | 3 | 6 | 应有苗族、妇女 |
易 门 | 9 | 3 | 6 | 应有彝族、苗族、妇女 |
峨 山 | 14 | 5 | 9 | 应有回族、哈尼族、妇女 |
新 平 | 16 | 5 | 11 | 应有拉祜族、妇女 |
元 江 | 15 | 5 | 10 | 应有白族、妇女 |
驻玉单位 | 4 | 2 | 2 | |
市直部门 | 23 | 7 | 16 | |
合 计 | 120 | 40 | 80 | |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