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3191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0-24 |
公租房申请有疑问相关部门来解答
★当地城镇户籍居民申请的,以户籍所在地为第一申请地;非本地户籍申请的,以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为申请地。 ★当地不同户籍的夫妻两人共同申请的,由属当地城镇户籍的一方作为申请人;非本地户籍的,申请时须已在当地连缴或一次性购买6个月以上养老、医疗或失业保险中的任意一种方可申请。 ★原农业人员户口册上有农转城条形章的,户籍性质认定为城镇居民;因2007年公安部门户籍一元化管理转户为居民的,户籍性质认定以辖区派出所查询结果为准。 玉溪市中心城区首批公租房自10月14日开始申请,由于申请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各社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疑问。针对这些疑问,10月22日,在红塔区政府协调下,红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召集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一一进行解答。 关于申请受理地方面,当地城镇户籍居民申请的,以户籍所在地为第一申请地,如自愿选择到实际居住地申请的,社区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长时间稳定居住(有自有房屋或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仍有1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受理;非本地户籍申请的,以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为申请地,如遇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与当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为申请地,同时申请人应更换当前居住地居住证。 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协调会上也进行了明确。如:在其他条件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夫妻两人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若一方属当地城镇户籍居民、一方属当地农业户籍的,由属当地城镇户籍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其他条件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时须已在当地(八县一区)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中的任意一种,如申请人申请时未缴纳三险之一的,申请人须在红塔区购买6个月以上三险中任意一种保险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当地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非当地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的保险缴纳情况不纳入条件审查范围;申请人有共同申请人的,综合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情况,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开展农转城工作的街道,原农业人员户口册上有农转城条形章的,户籍性质认定为城镇居民户籍,未开展农转城工作,但因2007年公安部门户籍一元化管理转户为居民户的,户籍性质认定以辖区派出所查询结果为准。 为保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能在申请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协调会上还明确提到,如果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举报同一乡、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及办事人员相互推诿扯皮投诉3起以上的,经调查属实,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