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1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2-23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办法解读之三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强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基于此,为强化城市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减少二次供水卫生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市卫生局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制定了《玉溪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中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实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办法》明确,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贮水设施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四种情况禁止供水
《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禁止供水。一是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二是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的。三是毒理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是未经卫生检验合格的其他情况。
《办法》还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2次,检测和清洗消毒费用自理。
建立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卫生应急预案。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保证安全供水。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并进行清洗、消毒;控制、排除污染源;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等措施。
停止供水期间,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供临时供水。(本报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