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76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11-17 |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教育期间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社区矫正对象在办理入矫教育登记手续后,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矫正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履行的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杨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