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69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11-17 |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社区矫正队伍由社区矫正执法者队伍、社区矫正专职者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组成。
社区矫正执法者队伍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是指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经过培训后,专门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通、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指居住在社区或在社区工作,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管理服务人员、退休干部、民警、法官、检察官、教师、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共青团员等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可向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杨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