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67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9-29 |
公证业务知识(三)
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办此公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属法人的,应提交其法人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房屋如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出售房产的声明书,并提供结婚证。如一方已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再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房屋有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人必须一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