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68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0-08-25 |
公证业务知识(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证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是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
二、公证机构业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提存;
2、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3、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公司章程、保全证据;
5、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9、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公证效力
1、公证的证明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定公证效力。法定公证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