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163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09-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介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四类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政府信息的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同时确立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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