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5684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日报 | 公开日期 | 2017-04-17 |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4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4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于4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颁布施行将对云南省违法建筑查处拆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介绍,《规定》共32条,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同时考虑到云南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少数民族地区多等特点,《规定》明确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
《规定》对城乡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情形、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以及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等分别做了规定。
为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的,需发布公告,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也应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拆除。
同时,该《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解决了过去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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