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956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6-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联合训练期间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确保联合训练的顺利举行,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保护好公民人身财产,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联合训练期间,在训练区域划设临时管制空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一)2025年6月30日08︰00至6月30日18︰00;
(二)2025年7月1日08︰00至7月1日18︰00;
(三)2025年7月4日08︰00至7月4日18︰00。
二、管控范围
以国道213线红塔区研和段1号点位(N24°16'47.76"E102°31'05.48")、2号点位(N24°15'15.52"E102°31'01.32")为中心,半径1500米区域划设为临时空中管制空域范围。
三、管控对象
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四、管控原则
(一)在临时管控期间,临时管控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商业、航拍等飞行活动,请有关从业单位、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加强管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所属辖区公安机关备案,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三)在临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启用反制设备,对违法违规飞行活动采取反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负。
五、处置原则
对于违反本通告或者《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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