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4153939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4-06-27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玉溪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优化如下:
一、新增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划款至本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夫妻只有一方或单身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三、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已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贷款未结清且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可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新购、建住房贷款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实施动态管理。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小于85%且有下行趋势时,启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连续三个月大于92%(含)时,暂停办理该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该业务的启动及停办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9日起施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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