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687665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7-12-25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玉溪市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 、在我市办理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无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由具有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承担。
三、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到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车辆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证明,经核对维修信息并经同一个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四、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的规定,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 。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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