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306451 | 文     号 | 玉政办通〔2019〕49号 |
| 来   源 | 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19-09-27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搬迁安置办、市能源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字经济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市中小企业局)
市教育体育局
市科技局(市外专局、玉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局、市地方铁路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
市水利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防治艾滋病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外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市广电局
市林草局
市统计局
市扶贫办
市机关事务局
市信访局
市医保局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
市投资促进局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防震减灾局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其他有关单位
玉溪市税务局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抚仙湖管理局
市残联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市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
各县区要相应开展本县区及所属乡镇(街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确认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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