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715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6-10-30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 清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
清单(试行)》的通知
玉自然资规〔2026〕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的要求,制定《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玉溪市行政辖区内豁免清单所列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设的。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省、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建筑、交通、市政、地质等公共安全要求。
(四)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豁免方式
豁免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类:
(一)适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无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适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在建设前按项目类型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
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确保豁免机制运行顺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要核实确认豁免项目清单的,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协助开展认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豁免范围。
(二)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审查审批的,仍需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项目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安全使用、邻里权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三)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项目主体在报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对符合豁免清单的建设行为视为符合规划管理要求。对借豁免名义违规建设的项目,各地应坚持依法查处。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通知自2026年9月19日起施行。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适时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维护更新。
附件:1.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表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试行)
一、下列情形,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且不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既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仪器装备安装及更新项目。
(二)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演出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三)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减少绿地面积(工业用地除外)、不影响公共交通和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
1.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利用小区公共空间搭建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棚以及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2.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配套设置充电设施、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3.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工业项目因生产管理需要,搭建充电设施、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以及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
(四)堤岸的维修加固,河道、管线清淤工程,河道水环境整治工程。
(五)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六)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七)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公共直饮水设施、报刊亭等。
(八)不改变红线宽度的道路和桥梁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的维护整修工程。
(九)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十)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汽车充电设施。
(十一)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二、下列情形,经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房屋用途,外立面与周边风貌协调统一,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建筑工程,但历史保护建筑除外。
(二)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在小区用地范围内实施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商业及行政办公项目因消防或交通功能需要增加的垂直电梯工程。
(三)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道路退让等要求,增设大门、围墙、公共廊架、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等构筑物。
(四)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改造整治,包括海绵城市改造、黑臭水体整治、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屋顶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环境工程、绿化工程、无障碍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减少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包括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水泵房等。
(六)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宽不大于1.2米的游步道等建(构)筑物。
(七)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八)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符合消防、安全前提下:
1.工业仓储和标准化厂房项目,企业因生产管理需要,在自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门卫室、建筑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风机房等。
2.工业仓储和标准化厂房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安防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用房或设备用房。
(九)无独立占地的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十一)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按原审批内容,在不增加安全等级,不降低绿地面积,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机或油罐增减容、撬装式装置、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设施设备。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表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项目名称 | |||
建设位置 | |||
建设情况 | (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用地、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 ||
建设单位承诺 | 本单位(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将严格按照《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要求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工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意见 | 该项目属《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试行)》内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2.建设单位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本项目表失效,应重新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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