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040033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19-04-25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在玉溪市辖区内租住商品住房,并且在玉溪市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租赁住房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住房月数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玉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玉溪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化情况,适时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提取额度。
二、调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偿还清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本息合计金额。
三、新增限制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如果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过户的,在本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以该套住房购房事实为由已经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一年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购房事实为由再次申请提取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满一年以上。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满一年以上的提取时间,从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四、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即以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下同)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下同)合计次数进行确认:
1.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一笔住房贷款且该笔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2.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有且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有两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双方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一方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时推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计划进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确保流动资金充足。
五、以上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由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调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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