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红塔区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
二、辖区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负责加强本单位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责任落实。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认真组织所属社区(村委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日常巡查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行为。
四、农业、公安、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大督导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