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竞得位于易门县龙泉街道办履和桥编号为YTC(2014)1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5年1月14日前缴纳土地出让金411.7702万元,你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支付82万元定金,尚应支付土地出让金329.7702万元及滞纳金一直未支付。
经催告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局支付所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解除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定金不予返还。
特此通知
易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