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538667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5-09-18 |
关于贯彻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玉溪市关于贯彻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暂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新旧系统切换时间:由于新旧登记系统的切换,自2015年9月25日起,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窗口停止接件。
三、变更登记: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向工商部门交回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交回其相关证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合法的遗失公告;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注销登记:已经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时按照原程序办理。
五、换发执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过渡期两年,到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因部门衔接、系统建设等原因,过渡期内不受理换发“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申请。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18日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