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03814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0-10-11 |
玉溪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新申请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公告
根据省工信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工信交通﹝2010﹞51号)及贯彻落实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云工信交通﹝2010﹞78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新申请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量定点”原则。依照省规划我市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5万辆,可在距离现有报废回收拆解企业不低于20公里的区域内新增设立一户回收拆解企业。
2、“先达标、后申报”的原则。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必须达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2004年第31号)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后,方能向玉溪市经委提交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并具备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3、具备必需的拆解和消防设施设备;
4、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能力不低于1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记录;
7、符合《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三、报名时间、地点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在2010年10月25日前到市经委能源交通科报名,提交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2030918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