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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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件归属
市生态环境局
信件标题
酒店外墙灯光亮化超过国家设计标准,光污染扰民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要投诉新兴商务酒店外墙LED光污染扰民。 该酒店位于红塔区人民路和珊瑚路交叉路口,改酒店于2026年4月22日开启了灯光外墙亮化工程,但该亮化工程明显超出国家标准,灯光布置数量众多,粗算已达数千个LED,光照强度大,长时间强光刺眼,且灯光已射入马路对面房间里侧,开启这几天造成我眼睛明显刺痛感。 该酒店的灯光亮化明显不符合国标GB 55016-2021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现恳请贵部门责令其调整亮度、角度,制止光污染扰民行为,谢谢!
创建时间
2026-04-24 23:19:15

回复信息

办理进程
已提交成功
2026-04-24 23:19:15
--->
市生态环境局已签收
2026-04-26 14:12:42
--->
市生态环境局已回复
2026-04-29 15:41:09
状态
审核公开
回复日期
2026-04-29 15:41:09
回复部门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现场核查及同您电话联系确认,您反映的“新兴商务酒店”现建有4层酒店住房,每层住房横向设置有1条酒店照明灯带,酒店转角处竖向设置有3条照明灯带,其余围绕酒店边缘设置5条灯带,共设置12条灯带。原灯带因年久失修,存在照明不清、安全隐患,该酒店重新更换灯带灯泡,并于2026年4月22日开始使用新灯带,灯带照明时间为20时至24时。该灯带距离最近居民点仅一街之隔,最近距离约50米,您反映灯光刺眼主要来源于灯带。

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及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二)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云南省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您反映问题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

建议您:向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映,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90号,联系电话:0877-268000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回复人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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