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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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