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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9-29 17:32: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玉溪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市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玉溪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溪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溪市数据局、玉溪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玉溪市能源局、玉溪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溪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玉溪市中小企业局)

5

玉溪市教育体育局

6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玉溪市外国专家局、云南玉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7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玉溪市公安局

9

玉溪市民政局

10

玉溪市司法局

11

玉溪市财政局

12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15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玉溪市地方民航发展局、玉溪市地方铁路发展局)

17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玉溪市乡村振兴局、玉溪市畜牧兽医局)

18

玉溪市水利局

19

玉溪市商务局

20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玉溪市文物局)

21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玉溪市中医药管理局、玉溪市防治艾滋病局)

22

玉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24

玉溪市审计局

25

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6

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玉溪市知识产权局)

28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

29

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30

玉溪市统计局

31

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2

玉溪市信访局

33

玉溪市医疗保障局

34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35

玉溪市投资促进局

玉溪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6

玉溪市防震减灾局

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含中央、省驻玉单位)

37

玉溪市国家安全局

38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39

玉溪市气象局

40

云南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

41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2

玉溪市湖泊管理局

43

玉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44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45

玉溪市消防救援局(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