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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8-28 17:05:40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303)要求,现就《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81日至87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电话:0877—6571625

联系地址:玉溪市太极路中段慧波大楼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处罚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恢复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恢复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或者对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不进行恢复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对在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的处罚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在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恶劣,或者拒不整改的。

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