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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0 16:2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玉溪营商环境,有效推动社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建审〔2024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事项不减少,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推行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竣工即投产”改革,打破项目综合验收后再投产的固有运行模式,对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流程与企业投产环节进行深度融合优化,创新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机制,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验收的全流程服务与监管,进一步缩短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验收时长,实现“竣工即投产”,最大程度让企业早投产、早受益。

二、实施内容

“竣工即投产”是指社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指导服务,由政务服务部门组建服务专班提前介入指导;在建设项目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项目预验收,满足预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承诺在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项目竣工并满足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各部门现场联合核验后向建设单位反馈竣工验收意见,实现项目竣工即可投入生产。

三、实施范围

“竣工即投产”适用于全市新建、在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

以下项目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竣工即投产”改革:

(一)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的项目;

(三)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四)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的其他项目。

四、实施原则

(一)需求导向、高效便捷。尊重企业意愿,以企业自愿选择为前提并从企业需求出发,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前的服务指导、帮办代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系列集成服务。

(二)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打破部门壁垒,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共同提升改革成效。

(三)规范有序、守牢底线。对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尊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法定程序,厘清职能边界、明晰政企权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五、主要任务

(一)提前“技术交底”,做到服务前移。在工程审批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质量安全监督介入前移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且施工图审查合格和五方责任主体确定后,提前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交底。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验收流程、组织形式、验收内容、评定标准、监督方式及各方主体的职责实行“一次性”告知,及时督促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开展,避免企业后期验收走弯路、多走路。

(二)推行预验收,促进企业试生产。“预验收”是指在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按照审批及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消防进行初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项目在基本达到竣工预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预验收通过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企业承诺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设备提前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求。

(三)推行全流程监管,实现监管验收一体化。各验收部门应将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实现“建设过程有效管,竣工验收快速办”,有效破解竣工验收的堵点、难点。

(四)实行分栋分段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开展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

(五)实行“承诺”制,节约验收时间。在工程项目预验收阶段,对检测耗时长的电梯、智能、消防、高压设备专项检测报告及验收档案资料,根据建设单位意愿采取告知承诺办理。在取得建设单位承诺后可先行组织“预验收”,相关材料在试生产前或按照约定时间补齐。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验收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承诺制”的事项,验收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停止试生产并立即整改。

六、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报。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即投产”服务。

(二)组建服务专班。受理后,政务服务部门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防等部门组建服务专班,为企业提供事前集成辅导、事中跟踪协调、事后助企纾困等全流程服务。

(三)预验收申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预验收。

(四)竣工预验收。预验收申请受理后,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企业承诺不改变结构、布局、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设备调试、试生产。

(五)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的内容、模式、分工、流程、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建审〔2024137号)要求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牵头组织参验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反馈。各参验部门的验收事项已经符合要求的,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可直接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符合要求但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即时办结验收事项并向牵头部门反馈。

(六)竣工投产。牵头部门收到各专项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反馈给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服务专班提前指导、服务企业办理投产前应办理的环评、能评、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备案等全部手续,手续办结后企业即可进入正式投产阶段,实现“竣工即投产”。

(七)不动产登记。按照企业实际需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时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服务与投产前联合验收同步进行或适时开展,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职责分工

(一)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竣工即投产”服务专班的组建,负责“竣工即投产”改革过程中出现困难问题的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协助做好验收业务的帮办代办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档案前期指导服务和档案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牵头联合验收的现场联合踏勘、验收意见的汇总、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等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指导服务等有关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指导服务、备案工作。

(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有关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办理、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指导服务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委托权限内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等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九)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十)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用电前期报批及用电涉网部分竣工验收。

其他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服务、验收等有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改革责任。政务服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协调联动各参与主体,以最大的工作力度推进解决改革中的难堵痛点,切实强化工作实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县(市、区)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督促。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统筹区域内政务服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意向企业尽快达到预验收条件。

(二)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改革实效。“竣工即投产”改革中,要注重工作方法创新,“竣工即投产”不局限于本方案中内容,鼓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保证“不违法”、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本行业企业实际需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强化监管工作,防范改革违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统筹、履职到位,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管理盲区,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可控,让“竣工即投产”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四)强化总结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改革推进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让更多企业感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提升,结合实际不断优化改革举措,让“竣工即投产”改革受益面更大更广。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申请表

2.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承诺书

3.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流程图

 


附件1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申请表

 

申报单位信息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有无失信记录


拟建设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拟建成时间


项目拟投产时间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建设

内容和规模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申报

单位承诺

一、承诺自愿承担可能的风险(包括项目终止或重新验收所造成的损失),承诺当项目达到法定条件后及时申请联合验收,承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承诺按时上报审批资料,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因资料报送迟缓或资料质量问题影响验收速度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当验收情形未达到法定条件,由此引起纠纷及带来的损失由申请人负责。

单位(签章):

    

政务服务管理局

审核意见

 

单位(签章):

                          

备注:本附件一式贰份,一份由项目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政务服务管理局保存备查。

附件2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承诺书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                            ,(项目地址:                            ),为促进项目早投产,根据《玉溪市工业类项目“竣工即投产”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申请该项目进行“竣工即投产”,我单位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确保厂房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要求完成厂房主体结顶、水电等相关工程,并已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内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指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无违法违建行为。

2.在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同时落实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在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做好各类问题整改。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实施,此期间产生的各类问题或涉及安全事故等方面,均由我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4.我单位将尽快完成场外配套等后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在预验收通过后尽快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否则监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生产设备试运行。

5.容缺的各类专项检测及竣工档案资料按照约定时间予以补齐。

6.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指导要求做好项目生产设备试运行的相关工作。

我单位承诺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若不履行承诺或者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我单位整改或者停止生产设备试运行。我单位如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我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相应损失及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本承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监管部门所持原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其他部门留存复印件。

暂缺验收要件及承诺补齐时间:

暂缺验收要件

暂缺验收要件名称

承诺补齐时间

备注

1



2



3



......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3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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