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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8-30 20:17:39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关单位:

  为落实《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玉溪市城市更新工作,现将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实玉溪市城市更新技术力量,发挥行业专家在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消防安全、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三条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评选制,被评选为本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专家委员会专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增加或更换专家。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二)参与起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制度、规划、方案等文件,以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参与研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土地、金融、产业等方面支持政策;

(四)为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供帮助;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征集,通过资格初审、综合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择优选择,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城市建设事业。

  (二)熟悉国内外城市更新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政策解读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注册类工程师,以及工作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的,可适当放宽年龄的要求,但不宜超过70周岁。

(四)行政管理人员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低于10年或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有执业资格证书。优先考虑在相关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著作,有较高的学术成就或行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专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玉溪市相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玉溪市城市更新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三)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四)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参加全体会议的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专家的信息进行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