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玉溪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玉科规〔2024〕1号
红塔区科技局、江川区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产创局,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7月19日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局务会及2024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和《云南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玉溪市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创新开展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自筹经费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按照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自主申请并负责落实项目经费。
第三条 自筹经费项目可以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组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也可以围绕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对策建议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研发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软科学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支持市直相关部门针对其行业领域申报“联合专项”试点,支持三甲医院、高校、建立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业纳统科研单位、研发投入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申报“备案制”试点,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申请开展“联合专项”试点或“备案制”试点工作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具体要求,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具体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事宜,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方案一经市科技局批准,不得改动,且仅适用于方案所约定的项目批次。
第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适时发布年度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事关我市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鼓励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玉溪行政区域内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与市内相关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设计符合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三)自筹经费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申报主体,不接受自然人申报。申报单位上年度应当有研发费用支出。
(四)自筹经费项目一般由一家单位独立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具有与项目实施匹配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应当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但具备已入选“兴玉英才支持计划”个人专项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领域个人表彰、牵头承担过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拥有作为第一人的发明专利等突出业绩贡献情形的,不受学历、职称限制。科研力量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在单位内部申报、审核等环节,适度调高相应标准。
软科学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其项目研究成果署名的第一人。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自筹解决全部项目经费。
自筹经费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固定资产等充抵。经费来源可以是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自投项目经费、产学研合作资金或符合使用规定要求的财政科技项目结余资金。
自筹经费项目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统计归集,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归集,纳统企业、单位严格履行研发经费统计填报义务。
(七)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科研失信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知识产权纠纷。
(八)为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确保科研项目按时完成,自筹经费项目实行限项申报。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批次的自筹经费项目申报期间,由其牵头或参与的项目组不得超过2个,其中由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不得超过1个。
自筹经费项目立项后,可以继续申报市级财政科技项目或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但获市级财政科技项目或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原自筹经费项目应当由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自主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就是否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违背科技伦理、偷税漏税、违法用地、污染环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可能影响项目立项后正常实施的情形,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会同法人登记证、合作协议、自筹资金承诺书、查新报告等必要附件,按期报送至归口推荐单位。隶属各县(市、区)或玉溪高新区管理的,统一报送本行政区科技管理部门;隶属市直部门管理的,统一报送至市直主管部门。
归口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需明确告知申报单位缘由;同意推荐的需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推荐材料等一同报送市科技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同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已被财政科技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明确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相关权责未做明确约定的;项目申请材料不全的;其他应当不予推荐的。
市委、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驻玉单位,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其自筹经费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展材料审查事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建立项目库,拟立项项目从项目库中评审产生。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程序:
(一)项目初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立项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分领域确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开展立项评审。
立项评审采用“百分制”和“名额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专家的平均分和财务专家的平均分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该项目评审达标,列入项目库。
立项评审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答辩;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报市科技局批准,并明确具体负责答辩人员。软科学项目不进行汇报答辩。
(三)集体研究。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按照立项评审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领域在项目库中择优提出立项建议名单,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四)立项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核查,不符合立项规定的不予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下达年度自筹经费项目立项通知书。
评审达标但未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影响其继续申报其他各级科技项目。但公示期间被举报并经核实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影响项目立项公平性的恶意行为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归口推荐单位及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项目任务书由归口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市科技局,经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且原则上不得早于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间。项目任务书中,甲方为玉溪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归口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项目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项目评审情况应当予保密;
(三)评审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四)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与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项目由市科技局、归口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共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运行检查督促。项目运行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自筹经费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自筹经费项目申报领域范围;
(二)组织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任务书;
(三)监督、检查自筹经费项目执行情况;
(四)组织自筹经费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归口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区域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
(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经费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变更、终止及撤销建议;
(三)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相关材料;
(四)协助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落实项目经费等必要条件,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向归口推荐单位提交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接受项目验收;
(四)牵头确定产生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从项目承担单位产生。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组织项目组形成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牵头完成项目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涉及项目变更、终止事项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牵头形成有关材料,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
(一)项目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指标、执行期限或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动的,可在项目执行期内申请做出变更,但变更次数有且只有1次。
(二)项目终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终止申请:
1.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2.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3.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终止的;
6.本单位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其他项目,已被财政科技项目正式立项的;
7.项目变更内容较大导致严重偏移原定研究方向的;
8.存在其他应当终止情形的。
(三)项目撤销。出现下列情况的,市科技局对项目做撤销处理:
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等情形受到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2.存在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按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期结束后90天未申请验收等情形的;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项目终止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终止程序的;
4.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当撤销的。
受到项目撤销的,其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牵头或参与新的自筹经费项目组。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的程序
(一)项目变更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内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由归口推荐单位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30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项目延期,应当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最多延期1次。
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变更,应当明确提出变更后的任务及安排报市科技局审批,但项目负责人非受不可抗力影响不可变动,且其他人员变更不能超过项目组总人数的30%。
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应当从项目承担单位中产生,原则上从原项目组成员中产生。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未对项目书内容变更后的相关权责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撤销的程序进行。
(二)项目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内填写《项目终止申请表》,由归口推荐单位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30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市科技局。申请项目终止时,归口推荐单位要督促承担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总结。
(三)项目撤销的,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或归口推荐单位提出项目撤销的建议。
(四)项目的变更、终止、撤销,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同意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实施;同意终止、撤销的,不再组织验收。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采取实地评审、材料评审、函审等多种形式开展验收;特殊情形下也可委托第三方或者项目归口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已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但项目实际实施期限不得少于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期的2/3。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须填写《玉溪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复印件、成果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附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市外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两类。
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8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验收“通过”。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1年内不得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牵头或参与新的自筹经费项目组;符合具有不可抗力等“容错免责”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归口推荐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由主管科室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确定验收专家组,对该项目组织进行验收评审。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提交局党组会研究。
(四)市科技局就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探索开展自筹经费项目分类定级工作,逐步建立与项目评价结果相一致的政策支持体系。
项目自筹经费金额较大、组织实施管理规范、成果产业化突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申报研发、人才、平台等各类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筹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及《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执行。“备案制”单位可在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科研经费包干制的同一项目类别和范围内,实行自筹经费“包干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