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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

《玉溪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决定

玉卫规〔2023〕1号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以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16次委务会、中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2023年第30次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于2014年 5 月1日起执行的《玉溪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玉溪市卫生局公告第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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