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建规〔202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现将《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溪市行政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依法被确定为中标人以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保证其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履约。
第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转账、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提交采用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方式。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或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招标人。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方式的,必须经中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账,不得以个人或其它任何形式转账或缴纳现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必须注明受益人是招标单位。
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方式的,招标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开据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第六条 招标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持项目合同、竣工验收等文件、履约保证金收据向招标人办理退款手续。
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原路退还;招标人应在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提交的,中标人向银行提出解除银行保函,需提交由招标人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出具的保函失效书面文件,或中标人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提交的,按保证保险合同订立有效期结束日(工程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合格)自行解保;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中标人需按与招标人另行订立的工程项目竣工时间另行计算保证保险保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方式的根据合同约定,招标项目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同期,需将履约保证金转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可将履约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缴额度转入招标人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专户,充抵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退还中标人。
不得同期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十条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若有上位法规调整,所涉及条款依照上位法规调整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