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建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厕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升公共厕所品质形象,方便群众使用,实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卫生环保、如厕文明”的目标,根据《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公共厕所主要指城镇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共厕所),即在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建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分为固定式(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
第四条 公共厕所包括直管公共厕所和社会公共厕所。直管公共厕所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或者由社会投资建成后移交由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社会公共厕所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统筹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的保障。市级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同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抓好镇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镇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镇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建设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的保障。
第二章 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或环境卫生设施专章,将城镇公共厕所的布局、用地、数量、粪污垃圾处理等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和《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改造提升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坚持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建立以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和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为辅的网络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公共厕所服务体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损毁、移动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八条 公共厕所主要建设在城市主次干道和乡镇镇区街道两侧,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区域,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场所,醒目位置应当设置规范的公共厕所标识、导向指示牌。
第九条 公共厕所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拆则拆原则,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改造、拆临拆违等,全面消除旱厕(含通槽式水冲厕)。城市商业性路段400米、生活性路段400—600米、交通性路段600—1200米设1座公共厕所;城市新区建设、大型综合开发项目和各类新建商住小区,500米设1座公共厕所,新建商住小区按地块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厕所应优先考虑布置在临街一侧;重点旅游城市和人口密度大的城市每平方公里 5 座公共厕所,一般城市每平方公里 4 座公共厕所,乡镇镇区不少于 2 座以上公共厕所。
原则上新建城市公共厕所要达到 A 级以上旅游厕所标准,改建公共厕所要达到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标准,乡镇镇区改造提升公共厕所要达到城市公共厕所三类以上标准。
第十条 公共厕所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突出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干净卫生、方便舒适等实用功能,不得盲目贪大图洋,不得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豪华。应充分应用富有地方特色的设计元素,确保既美观实用,又能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亮化,美化环境。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适度提高女性厕位比例,确保人流集
中场所公共厕所女性厕位和男性厕位的比例不小于 2:1,其他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可为 3:2。对方便老幼、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当设置独立坐便器,以及盲道、轮椅坡道、扶手抓杆、幼儿安全座椅等人性化设施设备,以满足特殊人群如厕需求。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优先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节水型卫生器具,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地漏应选用耐腐蚀和水封性能可靠的材料;器具应采用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材料。推广应用低能耗、零排放、零污染科技环保技术和沼气化粪、自然化解污物粪便等处理工艺,加强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竣工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拆除单位应当在拆除前向公共厕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按照“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先建后拆、优化服务”的原则予以新建。确实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应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方便群众入厕。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协调保障移动式公共厕所,或者建设临时性公共厕所。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移除或拆除,恢复占用场地原貌。并对场地进行清污保洁,彻底消除环境污染。
第三章 城镇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实行“属地管理、分片包干、部门负责”的厕所所长责任制和日常保洁责任制,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应张贴公示《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标准》、《公共厕所监督管理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内容和样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应全部免费对外开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费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厕所对外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不得随意停用或者关闭。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或关闭的,应当张贴停用或关闭通知,告知临时停用关闭原因及时间,并指引就近入厕地点或者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是城镇环境卫生的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厕所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遵守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三)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四)将公共厕所公物、纸巾、洗手液等带走或挪作他用;
(五)随意损坏、拆卸或挪用公共厕所设施、设备;
(六)除正常用途外,擅自使用公共厕所水源、电源;
(七)其他影响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二)水源压力正常、上下水通畅、无跑冒滴漏、管道无锈蚀、破损;
(三)照明和通风设备完好,洁具、按钮无损坏;
(四)门窗、建筑物内(外)墙面定期清洗、擦拭和粉饰,保持干净整洁;
(五)贮粪池密闭,粪便不满溢。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保洁服务,应当纳入城镇环卫保洁体系,由专业保洁服务单位负责;未纳入城镇环卫保洁体系的非直管公厕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负责保洁。并建立健全保洁制度,实现精细化管理。保洁服务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示对外开放时间;
(二)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杂物等现象;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保持“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八)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处置废弃物;
(九)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重点旅游城市、省级特色小镇公厕要达到“三无三有”标准,即:无粪便、无臭味、地面无水渍,有手纸、有洗手液、有香薰。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共厕所水、电供应,旱季缺水的城市、镇区应当配备备用水箱等方式保障水源供应。水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标准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公共厕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共厕所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共厕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有效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将城镇公共厕所(旅游厕所)位置信息、开放时间、厕所数量、服务标准等内容录入“一部手机游云南”APP 和城市公共厕所云平台,实现公共厕所电子地图、位置查询、信息服务、游客满意度评价等便捷查询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成效进行考核评价,按照“三无三有”和“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标准要求,对公共厕所管理成效明显,服务质量优良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管理成效不明显,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