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2464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03 |
《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1日,《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部署,解决革命遗址损毁严重、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保护利用无法可依等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顺利推进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根据《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规定,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暂行办法》的目标任务:一是为革命遗址的认定提供办法和依据;二是促进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推动《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顺利实施;三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革命精神、传播红色文化、讲好玉溪故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指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三、主要内容
四、涉及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
五、执行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历史遗存、遗迹等,可以认定为革命遗址 :
(一)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军队、团体组织及与群众团体机关有关的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
(二)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以及与重要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三)重要战役发生地或具有重大影响、重要纪念意义的战役、战斗遗址、遗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战役指挥部旧址等。
(四)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军队和地方团体组织的重要领导人和对国家、民族及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革命烈士的故居、旧居。
(五)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领袖旧(路)居地。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对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物(革命烈士)的牺牲地、殉难处及墓地(墓碑群)等。
(七)为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要历史事件、事迹及人物而建造的综合性历史纪念馆和其他标志性建筑物,包括烈士陵园、纪念碑(亭)、纪念馆(园)、纪念雕塑(墙)、纪念塔(祠)等。
(八)承载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思想等方面历史发展信息并具有重大价值的遗存、遗迹等,包括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重要关联的医院、学校、银行、报社、厂矿旧址等。
六、注意事项
认定革命遗址需提供的材料:
(一)革命遗址调查认定信息表。信息表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称、类型、所有权归属、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地形图、认定对象构成(包括实物遗存、历史环境要素)、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
(二)反映革命遗址的图纸集、照片集、相关佐证材料和文献资料等。
(三)申报主体属地文化旅游、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以及使用单位和所有权人(法人)的意见。
(四)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关键词诠释
《暂行办法》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暂行办法》颁布以后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修缮和利用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其施行必将促进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对推动“法治玉溪”“文化玉溪”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弘扬革命精神、传播红色文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暂行办法》对革命遗址本身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说明,方便革命遗址的认定,也划分出了一个很清晰的范围;责任归属划分明确,在革命遗址认定申报时,整个流程条理清楚,各地相关单位各司其职。总体来说,该办法为填补玉溪市的革命遗址保护空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链接:玉溪市革命遗址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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