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042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4-20 |
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政办〔2022〕2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共享共用资产,采取“线上虚拟仓+线下实体仓”的管理模式,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开展集中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应当坚持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俭节约、务求实效;
(二)虚实结合、动态管理;
(三)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四)高效便捷、共享共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玉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能调剂不新增的原则,严格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将公物仓日常运转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审批公物仓资产调剂和处置等事项,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实体仓的建设,指导市机关服务中心开展示范实体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督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解决的规定,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调剂、借用、归还和退仓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公物仓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一)线上虚拟仓。线上虚拟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调剂资产、共享共用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公物仓信息平台,实现公物仓资产信息发布、统计查询、供需调剂、处置审批等功能。
(二)线下实体仓。线下实体仓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可调剂资产、共享共用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的实体仓库。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局建立示范实体仓,集中管理临时机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使用的共享共用资产,以及其他经批准移交管理的共享共用资产。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示范实体仓资产的财务核算和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分散实体仓,对本单位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进行管理。分散实体仓资产在调剂以前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仍由原单位负责,并保证资产出仓前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通过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通过调剂难以解决的,再申请以购置方式新增配置资产。
第四章 入仓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各类资产;
(二)组织大型活动(会议)、专项任务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三)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的资产;
(四)因办公用房调整搬迁,原配置资产中未达到报废条件且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优化在用资产管理,全面准确掌握本单位资产使用状况,实时动态的将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纳入分散实体仓管理,并及时录入公物仓信息平台。同时,每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将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于次年3月底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承担专项任务配置的资产,待相关活动结束,临时机构撤销后,将资产纳入示范实体仓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移交资产至示范实体仓的,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同意后,资产移交市机关服务中心,纳入示范实体仓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优先满足工作需要,不得利用公物仓以旧换新。列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根据本单位实际使用情况需增减的,应及时调整和维护,确保实体仓资产与公物仓信息平台的资产信息相匹配。
第十七条 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用于担保或存在债务关系的,不符合其他调剂规定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入仓范围。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使用公物仓资产,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使用审批。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使用方式包括捐赠、调剂、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条 使用公物仓资产应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公物仓资产。临时机构使用公物仓资产,原则上采用借用方式通过示范实体仓进行保障,资产权属不变,借用期间资产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由使用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原则上采用调剂方式,变更权属。办公用房调剂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临时机构借用公物仓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申请。临时机构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向市机关服务中心申请借用资产。
(二)资产使用安排。市机关服务中心核实示范实体仓资产是否满足借用需求,如满足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借用审批表》,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如示范实体仓中没有可供借用的资产应及时告知临时机构,通过其他方式配置资产。
(三)资产实物领用。临时机构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借用审批表》到示范实体仓领取资产,双方签订出借协议。
(四)资产借用登记。市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登记资产借用情况。
(五)资产实物归还。临时机构在资产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借用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公物仓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调剂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调剂广场查询可调剂资产信息,根据实际需求,选定拟调剂资产,提交调剂申请。
(二)达成调剂意向。申请单位提交调剂申请后,应及时与资产占有单位沟通,明确调剂意向。如不同意调剂,申请终止。
(三)上传调剂处置申请。双方达成调剂意向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当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上传资产划转请示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审批调剂资产。市机关事务局或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批,并下达批复。
(五)实物资产移交。资产调剂双方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完成实物资产移交。
(六)规范账务处理。资产调剂双方应严格遵守《政府会计制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卡相符。
第二十三条 资产调剂审批权限按照《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无偿调拨(划转)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外出租、出借公物仓资产,应当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资产出租、出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示范实体仓资产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捐赠。分散实体仓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由提出捐赠事项的单位明确捐赠主体、捐赠用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资产捐赠手续。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处置。公物仓内闲置的办公用房、车辆、大型设备(专业设备)等资产,应当结合实际,依照有关规定适时通过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避免资产长期闲置,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经维修或技术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应当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资产报废或报损。
第二十八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及罚没财物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卡片为基础,开发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用于公物仓资产管理。积极探索与国家和省级公物仓管理系统的对接,打通向上共享通道。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符合入仓条件资产及时录入公物仓信息平台,并做好基础信息更新和维护,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公物仓的使用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入仓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公物仓管理过程中,发现瞒报、漏报闲置资产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链接:问答解读《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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