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6028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7-25 |
玉溪高新区科技创新联合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和云南省科技厅、玉溪市人民政府2022年科技创新工作会商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玉溪高新区科技创新联合专项(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是指由云南省科技厅、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三方按照3:3:4比例出资设立,重点支持玉溪高新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需求,开展科学研发投入扶持、关键技术开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玉溪高新区范围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批复》(玉政复〔2023〕5号)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
第四条 专项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玉溪市科技局、玉溪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验收和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的专项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
(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拟立项实施的科技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立项审查;
(三)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四)将项目立项、验收和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五)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审定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的专项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
(二)会同市科技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拟立项实施的科技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立项审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和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适时组织实施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职责:
(一)编制专项申报指南和年度计划,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现场核查等,确定拟立项实施项目,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拟立项实施的科技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立项审查;
(四)负责专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审核、动态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五)实施专项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六)依法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七)落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专项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四)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及调整、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八)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和科技伦理准则,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资金财务报告、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监督、服务的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所承担管理项目管理工作方案,规范服务流程;
(二)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等具体工作;
(四)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工作;
(五)及时向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反映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三)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组织评审,确定拟立项实施项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拟立项实施项目进行联合审定并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二)项目立项后,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完成所有项目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后补助项目一般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制度。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上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并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整理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审批。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报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十七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撤销项目。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需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复审,待复审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依职权提出终止意见,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审议同意终止。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同意终止的项目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终止建议: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或不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由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发放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在结果公示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将项目科技档案报市科技局分管业务科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实施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资金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在项目执行期内,检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九条 落实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在专项申报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11-29
- 玉溪市中心血站简介 2024-08-28
- 玉溪国家高新区主要领导职责及分工 2024-04-22
- 玉溪高新区概况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