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6490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7-21 |
玉溪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玉溪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实现2025年全市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2亿和“十四五”期间年均增幅17.3%的目标,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玉溪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县(市、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对下转移支付引导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两部分构成。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全市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技支出等情况科学确定奖补资金总额。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市级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补资金预算、绩效再评价等;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预算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科技经费,结合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政科技支出、科技目标责任考核四方面因素科学测算,研究提出各县(市、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增量奖补、目标任务奖补、财政科技支出奖补、考核奖补5部分。原则上,奖补资金总额的45%用于基础奖补,20%用于增量奖补,20%用于目标任务奖补,10%用于财政科技支出奖补,5%用于考核奖补。特殊情况下,各项占比按“更好发挥激励作用,多投多补”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础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县(市、区),以奖补资金总额的45%乘以县(市、区)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全市的权重,确定基础奖补金额。
第八条 增量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正增长(含零增长)的县(市、区),以奖补资金总额的20%乘以县(市、区)增加的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全市增量的权重,确定增量奖补金额。
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负增长,不分配增量奖补资金
第九条 目标任务奖补。奖补年度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不低于17.3%的县(市、区),以奖补资金总额的20%乘以县(市、区)增加的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符合目标任务奖补条件的县(市、区)增加的全社会研发经费总和的权重,确定目标任务奖补金额。
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低于17.3%,不分配目标任务奖补资金。
第十条 财政科技支出奖补。奖补年度财政科技支出正增长(含零增长)的县(市、区),以奖补资金总额的10%乘以县(市、区)财政科技支出占全市符合条件财政科技支出总和的权重,确定财政科技支出奖补金额。
县(市、区)财政科技支出负增长,不分配财政科技支出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考核奖补。根据市科技局年度对县(市、区)的考核情况,对年度考核为1、2、3、4名的,分别以奖补资金总额的5%乘以40%、30%、20%、10%,确定考核奖补金额。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玉溪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纳统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以上,且完成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研发经费统计的企业,进行研发、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统计组织政策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四条 县(市、区)应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普惠和集中奖补相结合,原则上单户企业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十五条 在奖补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后,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兑付企业的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分配方案包括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奖补对象、测算标准、分配结果、预期绩效等。
第十六条 为确保奖补资金能及时兑现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直接将奖补资金兑付到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来源可为统计数据、税收加计扣除数据、经过第三方机构评审的企业申报数据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税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义务和责任,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投入数据,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并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按规定给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现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绩效
第二十条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县(市、区)要把财政科技支出列入预算保障重点,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鼓励县(市、区)设立研发经费投入配套奖补资金,对所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加大奖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加大工作力度。要在培育引进创新主体上下功夫,做多做强创新主体;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部门联动做到激励创新政策和研发经费统计服务全覆盖,做到依法依规,应统尽统。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金监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加大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抽)查力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要完善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奖补资金绩效。
第二十四条 加大考核力度。研发经费投入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引导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科技创新,逐步形成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市现行有关政策与玉溪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不一致的,以玉溪市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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