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009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11-03 |
2021年玉溪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信息填报及公开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2021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把自行监测作为提高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采取严格把关、常抓不懈、耐心指导、强化检查、及时通报等多项措施,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加强监测信息公开,成效显著。截止11月2日,2021年全市176家排污许可证发证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通过审核企业172家,通过审核比例97.73%;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及公开已录入数据161家,信息公开率91.48%,达到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自行监测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不得低于90%的国家考核要求。
一是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严格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有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审核企业自行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制定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把好入门第一关。
二是常抓不懈,严格检查自行监测信息联网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专人每周检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的联网情况,坚持“提醒式”执法,及时通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完善相关信息,通过平台发布自行监测方案,完成监测方案备案,实现监测数据联网。
三是耐心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专人督促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备案方案内容开展监测活动,及时在共享系统内录入监测数据,确保所有监测项目全涵盖、录入信息全匹配、上报数据全联网;耐心指导企业快速熟悉操作系统,及时填报数据,提升系统有效填报率和发布率。
四是强化检查,每季度开展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把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每月以“双随机”形式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早查处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通过不定期网络抽查方式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完成率,对进展缓慢的排污单位提报相关职能科室,形成监管合力;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的排污单位,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面通知仍不改正或发现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是及时通报,按月对全市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填报及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市生态环境局适时调度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信息公开情况,按月将情况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加快推进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填报及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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